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 、促进外向型经济稳定增长。对当年生产经营绩效达 50 万元 (含 ) 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外贸企业设置一定的增速梯度 奖励和奖励限额。
二 、鼓励企业自营出口 。对当年新设立的外贸生产企业、 外贸流通企业按年度生产经营绩效分档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三 、支持高新技术产品 (机电类除外) 出 口。 已享受生产 经营绩效奖励的企业对于高新技术产品 (机电类除外 ) 出 口的 部分,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 、加大力度招引市外出口企业。招商引资中介人 (包括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 每协助招引一家市外流通型出 口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绩效达 3000 万元、 1 亿元、2 亿元以上分 别奖励 5 万元、8 万元、 12 万元; 每协助招引一家市外生产型 出 口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绩效达 5000 万元、 1 亿元、2 亿元以上 分别奖励 10 万元、 15 万元、20 万元, 一家新引进的企业,只 限一个协助招引人。 招引的外贸企业需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登 记、依法纳税的正常经营企业 ( 招商引资中介人认定标准见附 则 ) 。
五 、积极搭建外贸飞地平台 。支持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依 法纳税且海关出口数据体现在开发区的流通型外贸企业将经营
地设辖区外,办公场所在开发区辖区外,打造在开发区辖区外 的外贸飞地。 企业经开发区商务部门确认后除享受开发区同等 外贸政策外,根据实际贸易额分档给予租金补贴: 年度实现生 产经营绩效达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及以上的外 贸企业依次给予办公场所租金总额的 30%、40%、50%、60%补贴, 租金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 200m2,租金价格最高不超过 50 元/m2/ 月。
六 、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外综服企业享受与 一般流通型外贸企业同等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对通过省商务 厅认定的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中央和省外经贸专项资 金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度服务 30 家以上企业,且当年生产经 营绩效超 5000 万元 、 1 亿元 、 2 亿元 、 3 亿元及以上的外综服 企业,分别再奖励 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对经 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 示范型企业分别给予 60 万、80 万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对有出 口实绩的企业参加的国(境 ) 外国际性展会,亚洲地区每个展位(以标准展位 9 ㎡ /个折算 , 以去除小数部分方式取整,下同)限额补助 3 万元,其他地区(含 西亚 )每个展位限额补助 4 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 60 万元; 企业参加国内的国际性展会 ( 不包括广交会 ) ,每个展位限额 补助 0.8 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 16 万元。
对企业参加浙江省商务厅公布的年度商务展会目录内的线 上展会给予展览费用的 80%补助,每个展会补助限额 3 万元,
年补助限额 15 万元;企业参加展会目录外的线上展会给予展览 费用的 50%补助,每个展会补助限额 0.5 万元,年补助限额 5 万元。
对商会、协会等机构经开发区商务部门或上级商务部门确 认在重点国际性展会上组织开发区企业参展并宣传开发区形象 和区域产业所产生的费用给予 80%补助,每个展会补助限额 50 万元,组展结束后可申请资金兑付。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重点进口展会,对企业 ( 不限于外贸企
业 ) 报名参加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展会采购商的,对往 返交通费和住宿费予以每人不超过 2000 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 次展会限 2 人。
八 、促进进口稳定发展 。对列入《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 产 品 目录》 的进口重要装备、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进 口 1 元 人民币奖励 0.02 元;对进 口 中东欧国家商品的,每进 口 1 元人 民币奖励 0.01 元。对进 口 日用消费品等其他产品 ( 限制性进 口 除外 ) 每进 口 1 元人民币奖励 0.01 元,进 口奖励在享受省级进 口贴息的基础上,每家企业每年进 口奖励限额为 100 万元,全 区进 口奖励财政资金限额 500 万元, 以企业出具的海关进 口时 间为准,按照 “先到先得,补完即止”的原则兑付。
九 、推进外贸转型升级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出 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对境 外商标注册获证企业,按注册费给予 60%的补助,每个商标每 个国别补助限额 3 万元; 国际组织注册的,每个补助限额 5 万
元。对获得境外专利授权的企业,按境外专利授权费用给予 50% 的补助,每项专利补助不超过 8 万元。 对企业获得各类国际管 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每项认证给予补助 5000 元, 每家企业限额补助 25 万元。
十 、加大援助服务力度 。发挥省、市外贸法律服务律师团 资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进一步加强外贸预警体系建设,支 持企业参与国际经贸摩擦应对,对企业参加贸易救济调查案件 应诉,给予诉讼费 80%的补助,每企每案补助限额 50 万元。
十一 、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 。对小微企业实 施成长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 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 用保险的保费给予 70%的补助。
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实际贷款额产生的利 息给予 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鼓励装备制造业等企业利用出 口买方 (卖方)信贷保险扩大 成套设备、机电产品 出 口,对产生的保费给予 70%补助。
企业参加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 ,给予诉讼费 50%的补助, 每企每案补助额不超过 40 万元。对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行业 抗辩,每行业协会每案补助额 30 万元。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十二 、加强出口预警监测。对在浙江省出 口 “订单+清单” 预警系统上线填报的企业,经区商务部门核定,对数据填报率 和准确率均达到 90%以上的填报人员给予如下预警监测费:
( 一 ) 年出 口额 1000 万元 ( 不含 ) 以下的企业给予 800 元;
( 二 ) 年出 口额 1000 万元 (含 ) 至 2000 万元 ( 不含 ) 以 下的企业给予 1200 元;
( 三 ) 年出 口额 2000 万元 (含 ) 至 5000 万元 ( 不含 ) 的 企业给予 1800 元;
( 四 ) 年出 口额 5000 万元 (含 ) 以上的企业给予 2800 元。 十三 、附则
1.本意见所指企业指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且海关 出 口数据体现在开发区的企业。 在政策享受之日起三年内, 因 注册地变更迁出开发区的或将税收转移出开发区的,不得享受 本政策。 迁入企业需到开发区经贸局事前备案同意且当年出 口 正增长的方可享受上述政策。
2.本意见第二条招商引资中介人须第 一 时间留存佐证资
料,并填报《开发区外贸中介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 经投资 主体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开发区管委会, 由经贸局召集投促、财 政、发改审核确认。 招商引资中介人信息和支付给招商中介人 的奖励金额应在招商项目入园时一并汇报并留底。 招商中介人 不得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招 商中介人奖金为税前收入,应纳税款由中介人依法缴纳。
3.本意见第七条鼓励开拓国际市场中的所指的展位个数 参照《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0 年中央外经 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补充 “每个展位”以 标准展位 9 ㎡ /个折算,以去除小数部分方式取整明确资金兑付 口径。
4.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19 年度 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重点的通知》 ( 浙商务联发〔 2019〕 31 号 ) 要求,对未按要求在浙江省出 口 “订单+清单”预警系 统上线填报的企业或存在订单填报弄虚作假的企业,不得给予 政策支持。
5.引进牵引性强、具有整合产业链能力的特殊重大项目及 其他引领性、 战略性项目的奖励,可实行 “ 一事一议”,平台 类招商机构经 “ 一事一议”认定的,按照 “ 一事一议”约定办 法执行。
6.同一主体、 同一事项如符合管委会或上级其他政策条款
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准。
7.本 意 见 自 印发之 日起 实施, 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丽水开发区促进外 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丽经开〔 2021 〕118 号 ) 文件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