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税额度: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关于海关征税: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注: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关于免税烟酒限量:《海关总署令第58号》规定: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对不满16周岁者,不享受上述免税额度。
★关于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04〕6号),对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数码相机、数码复印机、IC卡读入器、闪烁存储器、移动硬盘和网络摄像头、家具、灯具和餐料等20种商品进口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号进行认定,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货币现钞限量: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海关予以放行;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应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